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集团成员公司(作为分包商)与惠都(作为主要承判商)订立补充协议,据此,分包合约的期限延长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及分包工程的范围扩大至包括若干额外工程。
于本公佈日期,惠记(其全资拥有惠都)为本公司之大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惠记及惠都均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以及补充协议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之申报、公佈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股东特别大会将会召开,并于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考虑及酌情批准补充协议之条款。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何大衞先生、林李静文女士、卢耀桢先生及吴芍希女士)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经已成立,以就补充协议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博思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相同交易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载有(其中包括)(i)补充协议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建议函件;(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v)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计将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三日或之前寄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