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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

2023-04-17 00:00:00

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

本公佈乃由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51(1)条而作出。

本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对本公司现有章程细则(「现有章程细则」)建议作出若干修订(「修订建议」),以使现有章程细则符合载于上市规则附录三的核心的 股东保障水平(「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及百慕达适用法律,及为符合其他修订建议作出相应的轻微修订。因此,董事会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新章程细则」)以取代及废除现有章程细则。

将被纳入新章程细则的修订建议的主要范畴概述如下:

1. 规定董事所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的任何人士仅

任职至其获委任后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以符合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第4(2)条;

2. 规定除非上市规则或其他适用法规准许,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须以不少于二十一

个整日的通告召开及所有其他股东大会须以不少于十四个整日的通告召开,以符合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第14(2)条;

3. 规定所有本公司股东(「股东」)有权于股东大会上发言及于股东大会投票,惟

上市规则规定股东须就批准待审议事项放弃投票则除外,以符合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第14(3)条;

4. 规定核数师的委聘及薪酬必须由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批准或以股东决

定的方式由独立于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批准,以符合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 第17条,及规定核数师的罢免需根据百慕达适用法律于股东大会由临时决议案批准;

5. 规定结算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授权的任何委任代表出席

本公司任何大会时享有发言及投票的权利,以符合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第19条;

6. 规定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本公司的财政年度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7. 根据建议修订作出其他轻微修订以反映百慕达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相关的若干更

新情况或与百慕达适用法律及上市规则措辞保持一致。

采纳新章程细则须待股东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举行的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载有(其中包括)有关修订建议的详情及召开股东週年大会的通告之通函将适时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