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司与惠记订立二零二三年框架协议,据此本公司(自行或透过其附属公司)可(但并无义务)为本集团之建造工程项目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不时向惠记(或其附属公司及╱或联繫人士)采购混凝土。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佈日期,惠记(透过其附属公司)于719,715,033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7.95%。惠记为本公司之大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二零二三年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二零二三年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年度上限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因此,二零二三年框架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下申报、年度审阅、公佈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股东特别大会将会召开,并于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二零二三年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条款及有关建议年度上限。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惠记及其联繫人士将就批准二零二三年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条款及有关建议年度上限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单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彼及彼之联繫人士亦将放弃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
通函
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准备及落实载入通函之若干资料,而该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二零二三年框架协议之条款(包括建议年度上限)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有其就二零二三年框架协议之条款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有其就二零二三年框架协议之条款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预计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或之前寄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