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惠记集团有限公司(「惠记」)及利基控股有限公司(「利基」)于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就有关投资协议构成惠记的主要交易及利基的主要及关连交易而发出的联合公佈(「该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该公佈所述,载有(其中包括)投资协议更多详情之利基及惠记通函(「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予利基及惠记的股东。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以落实通函所载之财务资料,因此预期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前。
延长最后截止日期
根据投资协议,除非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前(或合营方可能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最后截止日期」)取得路劲独立股东、利基独立股东及惠记股东批准,否则投资协议将于该日结束时终止。基于上文所述延迟寄发通函,合营方已书面同意延长最后截止日期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或合营方可能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除上文所述之变更 ,投资协议内所有条款保持不变并继续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