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财务资助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重庆悦昇向保利(重庆)投资提供的先前贷款及现有贷款。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交易时段后),重庆悦昇(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保利(重庆)投资订立补充协议,据此(a)重庆悦昇将根据该等贷款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保利(重庆)投资提供贷款总额最高为人民币91,068,154.93元的额外贷款;及(b)于补充协议日期后根据现有贷款及额外贷款提取的贷款金额年利率为1.35%。重庆悦昇主要于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从事住宅物业的开发及投资,于本公告日期由重庆泽悦(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保利(重庆)投资分别拥有51%及49%权益。额外贷款由重庆悦昇按保利(重庆)投资于重庆悦昇的股权比例提供予保利(重庆)投资。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先前贷款、现有贷款及额外贷款总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根据补充协议提供额外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相较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即本公司已刊发其经审核账目的最近财政年度)的总资产、溢利及收入(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09(1)条)而言,重庆悦昇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重庆悦昇注册成立日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总资产、溢利及收入占比均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1)条,重庆悦昇为本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因此,重庆悦昇的主要股东保利(重庆)投资不属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