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交易时段后),重庆悦昇(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保利(重庆)投资订立贷款协议,据此,重庆悦昇同意根据贷款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保利(重庆)投资提供一笔贷款总额最高为人民币235,200,000元的无抵押非循环贷款。重庆悦昇主要于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从事住宅物业的开发及投资,于本公告日期由重庆泽悦(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保利(重庆)投资分别拥有51%及49%权益。贷款由重庆悦昇按保利(重庆)投资于重庆悦昇的股权比例提供予保利(重庆)投资。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及现有贷款总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根据贷款协议提供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相较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即本公司已刊发其经审核账目的最近财政年度)的总资产、溢利及收入(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09(1)条)而言,重庆悦昇于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重庆悦昇注册成立日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总资产、溢利及收入占比均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9(1)条,重庆悦昇为本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因此,重庆悦昇的主要股东保利(重庆)投资不属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贷款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