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续股东贷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0元的现有股东贷款。由于现有股东贷款原本或将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前到期,以及部分现有股东贷款仍未偿还,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成都鹏悦及成都悦街(均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补充协议,内容有关根据补充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按年利率10%向借款人重续总额为人民币260,000,000元且为期一年的股东贷款。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股东贷款(当与其他股东贷款及本集团提供且于补充协议前12个月内尚未偿还的最高赔偿金额合併计算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补充协议项下的重续股东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