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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2021-07-08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交易时段后),担保人1(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担保人2与贷款人、牵头经办人及代理人订立担保协议,据此,担保人1及担保人2各自同意在担保协议及相关融资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就借款人于贷款协议及相关融资文件(涉及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本金总额最多为人民币1,730,000,000元的有抵押贷款融资)项下的50%责任(基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相关比例)按个别基准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一间项目公司,主要从事位于中国北京市大兴区的项目的开发及营运,而贷款的目的乃为项目的装修改造提供资金及归还存量借款。截至本公告日期,借款人作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入账。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担保人1担保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提供担保人1担保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