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关于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由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授信函。授信函订明(其中包括)对本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施加特定履行的责任。
本公告乃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该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授信函(「原授信函」)。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该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授信函(「授信函」)。该银行按照授信函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向本公司提供非承诺循环贷款500,000,000港元或等值之美元和人民币的授信额度的授信(「该授信」)。授信函将全部取代并代替原授信函。该授信的届满日应自生效日期起十二个月止或延长至银行视年审情况而自行决定的日期。
根据授信函,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应维持作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否则授信函将被终止,且与该授信有关的所有未偿债务应全额偿还和结清。
于本公告日期,中粮集团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
如出现导致上述责任持续存在的情况,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持续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