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财务资助
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二零一九年公告,内容有关上海悦耀向上海前滩提供总额最高人民币1,100,000,000元的无抵押循环贷款融资。由于贷款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期,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九年贷款协议订约方同意订立二零二零年贷款协议,将贷款期限延长一年。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二零二零年贷款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根据二零二零年贷款协议延长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上海悦耀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前滩持有上海悦耀50%股权,因而为其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上海前滩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故此,延长贷款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由于(1)上海前滩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2)董事会已批准贷款;及(3)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贷款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贷款乃按正常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故贷款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