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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2020-12-09 00:00:00

本公告乃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 本公司 」)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 第13.18条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 该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授信函。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 ,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该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补充授信函(「 补充授信函」)。 该银行按照补充授信函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向本公司将现有财务信用额度由100,000,000港元扩大至400,000,000港元( 「 财务信用额度」 )。 财务信用额度项下的每笔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根据补充授信函, 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 ) (a)未能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辖下的公司;及/或(b) 未能维持作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及/或未能维持管理控制本公司,则将构成违约事件。 当发生违约事件时, 本公司有关财务信用额度尚欠及应付银行的所有款项即时到期并应予偿还。

于本公告日期, 中粮集团为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

如出现导致上述责任持续存在的情况,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持续披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