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续股东贷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的两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成都悦街及成都鹏悦与借款人就按年利率10%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0元的股东贷款订立贷款协议,该贷款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日到期,其中人民币200,000,000元尚未偿还。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交易时段后),贷款协议的订约方已同意按贷款协议的相同条款及条件重续股东贷款,为期一年。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股东贷款(当与现有股东贷款及最高赔偿金额合併计算时)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重续股东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