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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佈之补充及澄清公佈

2024-07-04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9)有关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布之补充及澄清公布 兹提述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有关本集团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全年业绩之公布(「全年业绩公布」)。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布所采用之词汇与全年业绩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提供以下有关全年业绩公布之额外资料: (I) 新增附注12至综合财务报表(载于全年业绩公布第13页) 「12.于联营公司之权益 尽管持有北京珀丽80%权益的其他股东(「大股东」)可充分查阅北京珀 丽之帐簿及记录,但大股东并未向本集团提供北京珀丽的财务资料。 本集团无法取得北京珀丽的财务资料,以评估北京珀丽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业绩及北京珀丽于2024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 因此,本集团并未列账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应占北京珀丽的任何业绩。此外,如「业务回顾」一节所述,鉴于当前情况,包括 (i)物业市场持续放缓以及北京珀丽资产存在不确定性,该等资产可能无法再有效或高效利用,及 (ii)持续存在与大股东及北京珀丽管理层相关之重大问题,以及该等有关北京珀丽之负面事件,本集团厘定*仅供识别 –1–本集团于北京珀丽的权益应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确认全额减 值港币136223000元,致使于2024年3月31日之综合财务状况表中于北京珀丽之权益账面值减至零,并已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损益中确认全额减值亏损港币136223000元。」此外,由于无意文书错误,本公司谨此澄清全年业绩公布的若干资料,具体如下(为方便参考,变更部分已加下划线标示): (I)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第二段(载于全年业绩公布第 15页)应替换为以下内容: 「于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时,本公司的董事(「董事」)已审慎考虑本集团的未来流动资金、财务状况及评估本集团持续经营能力时的可用融资来源。 经考虑本集团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录得亏损港币682303000元及 营运现金流出净额港币46493000元,且截至该日,本集团的银行及其他借贷总额为港币1362168000元,其中港币1037910000元结余须于十二个月内结付并分类为流动负债,而本集团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港币 24743000元。于2024年3月31日,本集团若干银行借贷的账面值合共港币970634000元(其后其中港币396000000元已逾期、合共港币360701000元已偿还及港币213933000元之到期日延长至2025年3月31日)于综合财务报表 批准发行日前到期。」(II) 「独立核数师报告摘录」一节(载于全年业绩公布第 25至27页)应替换为以 下内容: 「独立核数师报告摘录以下为本集团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之独立核数师报告摘录。 「不发表意见 本行不就贵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由于本报告「不发表意见之基础」一节所述之事项关系重大,本行未能获得充足及适当之审核凭证为就此等综合财务报表出具审核意见提供基础。 –2–不发表意见之基础持续经营 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贵集团录得亏损港币682303000元及经营净流出港币46493000元。于2024年3月31日,贵集团的银行及其他借贷总额为港币1362168000元,其中港币1037910000元结余须于十二个月内偿还并分类为流动负债,而贵集团拥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港币 24743000元。 该等事件及情况,连同贵集团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所披露之其他事项,可能会对贵集团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问。 贵集团采取了多项计划及措施来改善贵集团之流动性及财务状况,包括获得新借贷来源、出售物业、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寻求再融资,以及控制行政及经营成本,具体情况请参阅贵集团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贵集团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所依据之持续经营假设之有效性取决于这些计 划及措施之结果,包括:(i)成功识别买家以出售特定投资;(ii)成功完成再融资及 (iii)成功实行成本控制,为 贵集团之营运提供资金并履行 贵集团到期之财务责任。贵公司董事已考虑正在实施之计划及措施成功之可能性,并认为将有足够之财务资源为贵集团之营运提供资金并履行贵集团自综合财务报表批准之日起至少十二个月之财务义务。因此,综合财务报表是在贵集团能够持续经营之基础上编制。 鉴于贵集团之计划及措施之执行正处于初步阶段或正在进行中,且于截至出具综合财务报表批准之日,贵集团并无来自相关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及潜在买家之书面合约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以延长持续经营评估,本行无法取得本行认为必要之充分、适当之审计证据来评估贵集团目前采取之计划及措施成功之可能性。本行并无采取其他令人满意之审计程序,以确保董事使用持续经营会计基础之适当性以及贵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相关披露之充分性。 –3–若贵集团未能实现上述计划及措施,则可能无法持续经营,并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将贵集团之资产账面值撇减至可收回金额,在考虑合约条款之情况下,将非流动负债重新分类为流动负债,或在适当之情况下,确认任何可能变得繁重之合约承诺之负债。该等调整之影响并未在贵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 未发现之错报(如有)对综合财务报表可能产生之影响可能是重大及普遍。 额外事项-对于一间联营公司之投资有所保留 如贵集团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9所列载,贵集团持有联营公司北京珀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珀丽」)20%之股权,北京珀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在北京从事物业控股业务。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贵集团无法取得北京珀丽的财务资料,以评估北京珀丽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业绩及北京珀丽于2024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因此贵集团并未列账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贵集团应占北京珀丽的任何业绩。此外,贵集团已审议贵集团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9所列载的不利情况,并厘定贵集团对于北京珀丽的权益应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确认全 额减值港币136223000元,致使于2024年3月31日之综合财务状况表中北京珀丽的权益账面值减至零,并已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损益中确认全额减值亏损港币136223000元。 由于贵集团无法取得有关北京珀丽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充分证明资 料及解释,本行查阅北京珀丽之基本记录并寻求解释也遭到拒绝。鉴于范围限制,本行无法取得本行认为必要的充分、适当之审计证据来评估北京珀丽之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以及评估北京珀丽之权益减值。本行并无可采取其他令人满意之审计程序来满足本行于2024年3月31日于北 京珀丽之权益、以及于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记录于综合财务报表中 之北京珀丽业绩及北京珀丽减值亏损的份额的要求。此外,本行亦无法确定贵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有关北京珀丽之权益、应占北京珀丽之亏损,以及对于北京珀丽之权益减值评估的披露是否充分且适当。 –4–本行无法量化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年度于联营公司之权益、应占联营公司业绩及于联营公司权益之减值亏损对贵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之影响之 确切数额,原因是与上述事项有关之范围限制。因此,本行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于联营公司之权益、应占联营公司业绩份额及于联营公司权益 之减值亏损进行任何调整。然而,未发现的错报(如有)对综合财务报表可能产生之影响可能是重大但不普遍。 即使本报告中不存在「不发表意见之基础」一节所述的有关持续经营之相 关之审计范围之限制致使本行无法就综合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本行的意见亦会因上述额外事项而有所保留。」上述「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及19」分别披露于本公布中作为附注1及12。」(III) 全年业绩公布第30页 (ii)及 (iii)中出现的「大股东」应是「主要股东」。 (IV)「 业务回顾」一节中第二段(载于全年业绩公布中文版第 2页)应替换为以下 内容: 「本集团于本年度录得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净亏损为港币644900000元,而上一个财政年度则为港币146900000元。本年度的净亏损乃主要由于 (i)对直接持有一幅位于中国北京的土地的一间联营公司之权益计提全额减值 亏损港币136200000元;(ii)由于香港商用物业市况受到不利影响,本集团投资物业的公平值减少港币134000000元及本集团所持商用物业减值亏 损港币46400000元;及 (iii)由于本年度内并无产生一次性收益,本集团合营公司应占净亏损港币78800000元,而上一个财政年度录得净溢利港币 264000000元。」 (V) 全年业绩公布中文版第 10页「展望」一节中第二段中出现的「金峯」应是「金峰」。 –5–本公布为全年业绩公布之补充,应与全年业绩公布一并阅读。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全年业绩公布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及内容均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张汉杰香港,2024年7月4日于本公布日期,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张汉杰先生(主席)、陈国强博士(联席副主席)、陈耀麟先生、罗汉华先生(首席财务总监) 非执行董事: 周美华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礼谦,GBS,JP(联席副主席)、叶瀚华先生、彭铭东先生本公布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