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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

2024-07-08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编号:168)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做出。 兹载列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若干报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之《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张瑞祥公司秘书 中国*青岛 2024年7月8日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的董事: 执行董事:黄克兴先生(董事长)、姜宗祥先生、王瑞永先生、侯秋燕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肖耿先生、盛雷鸣先生、张然女士、宋学宝先生证券代码:600600证券简称:青岛啤酒公告编号:2024-019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5-2024/7/162024/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4年6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公司总股本136419678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28393576元。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5-2024/7/162024/7/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本公司 A股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股份的 QFII、沪股通投资者除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按税法有关规定由其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本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2.00元。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本公司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80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6)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港股通 H 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60 元。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本公司对港股通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2.00元。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发布的日期为 2024 年 6月 28 日的公告。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32-85713831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