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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2024-07-09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CCIAM Future Energy Limited信能低碳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45)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配售代理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在配售期内通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以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15港元配售最多33908000股配售股份。 假设自配售协议日期至完成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配售股份占配售协议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0.00%,及占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6.67%。 每股配售股份0.15港元之配售价(i)与股份于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 0.15港元相同;及(ii)较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 之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153港元折让约1.96%。 –1–假设配售代理成功配售所有配售股份,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最多约5086200港元,而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事项的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后)将为约4.9百万港元,款额将用作发展香港的电动车充电业务。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告作实。 由于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项下之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及配售事项乃按尽力基准进行,故可能但未必一定进行配售事项。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在配售期内通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以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15港元配售最多33908000股配售股份。 配售协议日期 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交易时段后)发行人本公司配售代理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各为「订约方」及统称「该等订约方」)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配售协议日期,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的第三方。 –2–承配人 本公司同意提供配售股份供认购,而配售代理同意作为本公司的代理按尽力基准促成(由其本身或透过其分配售代理)承配人根据配售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认购配售股份。 配售股份承配人的选择应由配售代理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全权厘定。配售代理已保证及承诺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合计将不少于六名承配人,以及确保承配人将为独立于本公司或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并非与彼等一致行动之第三方,且概无承配人将获配发配售股份以致任何承配人(连同其一致行动人士)因配售事项将持有本公司10%或以上之投票权。 配售股份之数目 假设自配售协议日期至完成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配售股份占配售协议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0.00%,及占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约16.67%。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0.15港元之配售价(i)与股份于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15 港元相同;及(ii)较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五个连续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 收市价每股约0.153港元折让约1.96%。 配售价净额(经扣除配售事项的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后)约为每股0.145港元。 配售价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并参考现行市况、股份现行市价及流通性后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3–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股份将在所有方面与已发行股份具有同等地位,尤其是,其将有权收取参照于完成时或其后发生之记录日期就有关股份宣派、派付或作出之所有其后股息或其他分派。 一般授权 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33908508股股份。截至配售协议日期,概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股份。因此本公司可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之新股份数目上限为33908508股股份。因此,一般授权足以配发及发行最多33908000股配售股份。因此,发行配售股份毋须取得股东之批准。 配售事项条件配售事项之完成须待于不迟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达成以下条件后,方可作实: (a) 本公司于配售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并无出现任何违反,亦无发生任何导致有关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不准确之事件; (b)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所有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仅待配发),且联交所准许配售股份买卖(而有关上市及批准并无在其后被撤回); (c) 概无相关政府、官方、半官方、法定或监管机构、法院或政府代理颁布任何命令或 作出任何裁决,导致配售事项属无效、不可执行或非法,或限制或禁止实行配售事项,或就配售事项施加任何额外重大条件或义务(对本公司进行配售事项之合法能力并无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之有关命令或裁决除外);及 – 4 –(d) 配售代理并无根据下文「终止」一段终止配售协议。 倘上述条件于二零二四七月三十日前未获达成,本公司于配售事项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无法律效力,而本公司根据配售事项之所有权利及义务将获解除,惟(i)本公司仍有责任支付因有关终止产生或将产生的一切成本及开支;(ii)任何该等订约方先前违反任何配售协 议所载任何义务及责任(包括根据陈述、保证或承诺有关终止前产生的责任);及(iii)配售协议所载之弥偿条文应维持十足效用及效力。 申请上市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终止 倘完成日期当日或之前任何时间︰ (a) 任何订约方得悉: (i) 本公布所载任何声明于本公布刊发时于任何重大方面已经或成为失实、不确或有所误导;或 (ii) 已发生或发现任何倘于紧接本公布日期前发生或发现将构成本公布有重大遗漏的事宜;或 (iii) 严重违反配售协议所载的承诺、保证及陈述;或 (iv) 严重违反根据配售协议对本公司施加的任何义务;或 – 5 –(v)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营运状况或前景出现就配售事项而言属重大的任何不利变动;或 (b) 以下情况发展、发生或生效: (i) 任何事件、发展或变动(不论是否为地方、国家或国际,或构成于配售协议日期之前、之时及╱或之后发生或持续的一连串事件、发展或变动的一部分)以及包括有关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财政、监管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前述任何一项属同一类别)现况之事件或变动或发展,其导致或预期可导致政治、经济、财政、金融、监管或股票市场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而配售代理单独及全权认为对配售事项的成功进行造成损害;或 (ii) 联交所因特殊金融情况或其他理由而对证券买卖实施全面停止、暂停或重大限制,而配售代理单独及全权认为对配售事项的成功进行造成损害;或(iii) 地方、国家或国际证券市场情况发生任何变动,而配售代理单独及全权认为对配售事项的成功进行造成损害;或 (iv) 任何新法律或法规或现有法律或法规变动,或香港或中国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对其作出诠释或应用之任何变动,而配售代理单独及全权认为任何该等新法律或变动将对本集团之业务或财务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及╱或对配售事项的成功进行造成损害;或 (v) 发生涉及香港或中国税务或外汇管制的潜在改变(或实施外汇管制)之变动或发展,而配售代理单独及全权认为对配售事项的成功进行造成损害;或– 6 –(vi) 任何第三方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出任何重大诉讼或申索,其对本集团业务或财务前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配售代理单独及全权认为对配售事项的成功进行造成损害,因此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就配售事项而言,倘上述任何事件于完成日期或之前任何时候发生,则配售代理可于完成日期前随时透过向本公司发出经由配售代理签署之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而毋须向其他订约方负上任何责任,及受配售协议所载条款规限而将持续,配售协议将随即不再生效,而该等订约方概不得因此而享有任何权利或申索,惟彼等先前违反配售协议项下任何义务之情况除外。 完成 完成将于完成日期(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的有关其他时间或日期)落实。 配售佣金 倘配售事项已落实并按配售协议的条款完成,将向配售代理支付金额为配售代理于配售事项中实际已配售之配售股份数目之配售价总额1%之配售佣金。鉴于配售事项规模及近期市场情绪,董事认为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 –7–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以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设计及提供节能解决方案、提供贷款融资服务以及财务投资。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参与香港的电动车(「电动车」)充电设施之政府投标。虽然未必能获得沙田投标,本公司旨在发展香港的电动车充电业务。 假设配售代理成功配售所有配售股份,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最多约5086200港元,而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事项的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后)将为约4.9百万港元,款额将用作发展香港的电动车充电业务。 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将扩阔本公司之股东及资本基础。此外,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将增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有利本集团业务发展。因此,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而配售协议的条款对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8–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据董事所深知,配售事项将对本公司股权架构造成以下变动: 股东姓名于本公布日期紧随完成后 股份数目概约%股份数目概约%董事 郑聿恬先生138000002.2438000001.87 承配人––3390800016.67 公众股东16574254497.7616574254481.46 总计169542544100.00203450544100.00 附注: 1.有关股份由富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而郑聿恬先生于富瀛投资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因此,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郑聿恬先生被视为于富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之38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9–本公司于过往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除下文所披露外,本公司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股本集资活动。 所筹集之所得款项净额于本公布日期 首次公布日期事件(概约)所得款项拟定用途之所得款项实际用途 二零二四年一 按每持有两(2)股股 17.4百万港元 本公司拟动用(i)约8百万港元于 项目(ii)的所得款项已悉数动用 月十八日份获发一(1)股供现有及新节能或利用项目;作拟定用途;及约4.8百万港 股股份的基准进 (ii)约3百万港元于将恢复的 元及2.6百万港元已分别用作 行供股 贷款融资业务;及(iii)约6.4 项目(i)及项目(iii),而余下结百万港元于本集团的一般营余将用作拟定用途,预计将运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薪金开于二零二四年末前悉数动支、租金开支以及其他办公用。 及企业开支。 二零二三年六根据一般授权配售7.08百万港元本公司拟动用合共约7.08百万所有所得款项已悉数动用作拟月七日新股份港元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定用途金,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新节能项目、行政开支以及薪金及工资。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完成须待配售协议项下条件达成后,方告作实。由于配售事项可能但未必一定进行,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10–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信能低碳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45),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完成」指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并受限于配售协议的条件完成配售事项「完成日期」指配售事项完成当日,即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书面同意的有关其他时间或日期),惟须待配售协议所载的条件达成后,方告作实「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指股东于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举行之股东周 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当时已发行股份中最多20%之股份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委员会」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11–「承配人」指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按配售协议所拟者挑选及促成的 独立专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配售事项」指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按照配售协议的条款并受限于配售协议的条件配售该等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指中泰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允许进行及从事 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订立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的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期」指自配售协议签立日期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或之前下午五时正止(或该等订约方协定的有关其他日期)期间,惟根据配售协议提前终止则另当别论「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0.15港元 「配售股份」指配售代理或其代表以本公司代理身份根据配售协议 竭尽全力配售最多33908000股新股份,即于配售协议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约百分之二十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配售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指本公司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12–「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承董事会命信能低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莫赞生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郑聿恬先生、张国龙先生、莫赞生先生及庄苗忠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黎明女士、杨伟雄先生及袁慧敏女士。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