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亿峰(作为贷方)与客户A(作为借方)订立融资协议,据此,亿峰同意向客户A授出金额为50,000,000港元之贷款,自生效日期起计为期三年。 由于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所有相关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融资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