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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

2023-04-25 00:00:00

建议修订现有公司细则

本公佈乃由王氏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董事」)拟采纳新公司细则(「新公司细则」)取代本公司现有公司细则(「现有公司细则」),以实施对现有公司细则作出的建议修订(「建议修订」),目的是(i)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的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其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ii)为本公司举行混合或电子股东大会提供灵活性,并作出相关条文规管该等股东大会之举行及程序;(iii)使现有公司细则符合百慕达适用法律之相关要求及常规;及(iv)作出若干其他轻微修订。

主要建议修订概述如下:

1. 加入若干定义词汇,包括「指定报章」、「整日」、「紧密联繫人」、「电子通讯」、「电子会议」、「特殊决议案」、「混合会议」、「会议地点」、「实体会议」、「主要

会议地点」、「股东名册主册」;删去「联繫人士」的定义;并更新新公司细则在这方面之相关条文;

2. 阐明「书面」的表述包括以清晰且非临时的形式转载文字或数字,或(在及根

据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许可下)书写的任何可见替代(包括电子通讯),或

部分以一种可见形式及部分以另一种可见形式呈现或转载文字的模式;

3. 规定任何透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会议的本公司股东(「股东」)或董事均应

被视为出席会议;

4. 阐明签字或签署文件(包括书面决议案)的提述包括通过电子通讯方式签字

或签署的文件;

5. 阐明对某人士参与股东大会事务的提述,包括其发言或沟通、投票、由委任代

表代表及以印本或电子形式查阅须在会上提供之所有文件的权利(包括如为法团,透过正式授权的代表行使上述权利);

6. 阐明有关股东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权之提述包括透过电子设施以口

头或书面方式向会议主席提问或作出陈述之权利;

7. 阐明董事会可发行赋予权利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或证券之可换股证券或类

似性质的证券;

8. 规定股东名册及分册须公开以供查阅;

9. 规定可透过公佈或电子通讯就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过户登记发出通知;

10. 明确规定本公司每个财政年度须举行一次股东週年大会,而有关股东週年大

会须于本公司的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除非较长的期间不会违反上市规则)举行;

11. 容许本公司所有股东大会(包括股东週年大会、任何续会或延会)可按董事会

全权酌情决定在全球任何地方及于一个或多个地点以实体会议形式举行,或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形式举行;

12. 阐明持有不少于附带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已缴足股本十分之一的股东,

有权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或决议;

13. 规定本公司的股东週年大会须发出不少于二十一个整日之通告召开,本公司

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则须以不少于十四个整日之通告召开,惟在法规的规限下,可以较短通知期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倘根据新公司细则所载情况下如此协定)。此外,股东大会通告须注明(其中包括)主要会议地点、电子设备详情(倘会议为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及将于会议上考虑的决议详情;

14. 规定倘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达法定人数而大会并非按股东请求召开,且该

大会未押后至下星期同日同一时间及(如适用)同一地点举行,则大会主席(或

如无,则董事会)可决定押后举行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及举行方式;

15. 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除非股东需要按照上

市规则被要求放弃投票;

16. 规定在一个或多个地点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或作为混合会议

或电子会议的程序,以及董事会及会议主席的相关权力;

17. 注明所有有意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应有责任维持有足够设

施,以便彼等能够出席及参与会议;

18. 阐明董事有权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为新增董事,

因此获委任之董事人数不可超逾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不时决定之上限;及相关董事之任期将直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週年大会为止;

19. 阐明股东可批准(a)以普通决议案委任核数师;及(b)于核数师任期届满之前

随时以特殊决议案将其免职;

20. 阐明核数师酬金须透过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或股东可能釐定之方式由

股东批准;

21. 更新及整理释义及其他提述,并因应上述对现有公司细则之修订而作出一致

的相应修改及其他轻微修订;及

22. 在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为更贴近百慕达适用法律或上市规则之措辞而

作出其他修订,以更新或阐明条文。

鉴于对现有公司细则拟作出的建议修订之数目,董事会建议采纳新公司细则(纳入所有对现有公司细则之建议修订),以取代及摒除现有公司细则,而非对现有公司细则进行逐一修改。

建议修订及新公司细则之采纳须经股东于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召开之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的方式批准。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的相关资料及已标示对现有公司细则所作更改的新公司细则全文之通函,连同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及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将会适时一併送交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