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之公佈(「该公佈」),其内容有关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其涉及接纳由Investcorp为越南工厂项目提供建设和相关服务而提交之投标书。除文义另有所指示外,本公佈所用词汇须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本公佈乃该公佈的补充,应与该公佈一併阅读。
除该公佈所载资料外,董事会谨此提供Investcorp最终实益拥有人身份的补充资料。
以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Investcorp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DoNgocDao先生、DoNgocHa先生、NguyenBaHiep先生及DoThiHuyen先生,彼等在Investcorp分别持有91.2%、4%、4%及0.8%股权。彼等为独立且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之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