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及特许使用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之公佈及通函,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恒地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订立之现有租赁及特许使用框架协议;据此,订约方同意本集团之成员可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期间不时从恒地及/或其附属公司租赁及/或获特许使用各种场所。
鑑于现有租赁及特许使用框架协议即将届满,本公司与恒地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订立新租赁及特许使用框架协议;据此,本集团之成员(作为租户或特许准用人)与恒地集团之成员(作为业主或特许人)可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期间订立租赁及特许使用交易。
新清洁服务主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之公佈,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宝丰环保(恒地之全资附属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订立之现有清洁服务主协议;据此,宝丰环保同意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提供清洁服务予本集团之成员。
由于预期本集团之成员于现有清洁服务主协议届满后将继续不时使用宝丰环保的清洁服务,本公司与宝丰环保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之清洁服务交易,订立新清洁服务主协议。
出售货品及礼券主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之公佈,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恒地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订立之现有出售礼券主协议;据此,本集团之成员可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不时向恒地集团之成员出售礼券。
由于预期(i)本集团之成员于现有出售礼券主协议届满后将继续不时向恒地集团之成员出售礼券;及(ii)本集团之成员亦将不时向恒地集团之成员出售货品,本公司与恒地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之出售交易,订立出售货品及礼券主协议。
《上市规则》之涵义
鑑于恒地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9.27%,根据《上市规则》,恒地集团之成员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订立新租赁及特许使用框架协议、新清洁服务主协议以及出售货品及礼券主协议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新租赁及特许使用框架协议–主要交易、须予披露交易、不获豁免之持续关连交易及获部分豁免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二零二三年使用权资产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二零二三年使用权资产收购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之披露及股东批准之规定。由于各项二零二四年至二零二六年使用权资产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在每个二零二四年至二零二六年年度上限期间的二零二四年至二零二六年使用权资产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之披露规定。由于本公司收购上述使用权资产属不获豁免之持续关连交易,所以该等收购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载之申报、公佈、年度审阅、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六年租金支出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此等交易亦构成本公司不获豁免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二零二七年至二零二九年租金支出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且该等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载之申报、公佈及年度审阅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或之前(即本公佈发布后超过十五个营业日,基于本公司预计需要更多时间以准备并确认通函中的相关资料(包括相关物业的估值))向股东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新租赁及特许使用框架协议、其项下之交易以及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六年租赁及特许使用交易上限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i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之通函。新清洁服务主协议以及出售货品及礼券主协议–获部分豁免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新清洁服务主协议以及出售货品及礼券主协议项下之各项交易之最高年度上限金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均各自超过0.1%但低于5%,且该等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载之申报、公佈及年度审阅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决定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并于会上投票之独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星期一)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登记及过户手续。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位于香港夏慤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确定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