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局欣然宣布,Unicorn(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租户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收到该业主作为业主接纳租赁要约函,有关租赁物业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租期为九十六个月。根据现有租赁协议,物业由Unicorn承租用作经营Unicorn旗下名为「APITA」之附设超级市场的百货公司,有关协议将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届满。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十六号,本集团须于其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租赁要约函项下整个租期之固定基本租赁付款额为有关物业之使用权资产。因此,按《上市规则》规定,订立租赁要约函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本集团根据租赁要约函将确认使用权资产价值约为港币485,000,000元。
由于租赁要约函项下有关使用权资产之收购的一个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25%或以上,但全部均少于100%,订立租赁要约函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载有关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倘若本公司就批准租赁要约函召开股东大会,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本公司已取得一群有密切联繫的股东(合共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69.27%)之书面批准通过租赁要约函及其项下之交易。据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将不会就批准租赁要约函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载有,其中包括租赁要约函及其项下交易之进一步资料之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