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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誉置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6 17:47:00

兹通告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3号港岛皇悦酒店一楼皇悦会议宴会厅一号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并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0.04港元;

3. 重选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4. 续聘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作出修订):

普通决议案

5(A)「. 动议:(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及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及在其规限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股份」)之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出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为给予董事之任何授权的额外授权,并将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授出於有关期间结束後会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c) 董事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任何债券、认股权证、票据、债权证及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项下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发行之任何股份;或(iii)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包括董事)授出认购股份之权利)而发行任何股份;或(iv)《公司细则》进行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外,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於本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时。

「供股」乃指於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按照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B)「.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根据不时修订之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之规定及在其规限下,在联交所,或在股份可能上市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联交所为此而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已发行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於有关期间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起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於本公司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时。」

5(C)「. 动议於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A)及5(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伸延根据上述第5(A)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在其上另加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B)项决议案授予之权力所购回之股份总数,惟此数额不得超逾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委任代表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3. 委任代表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文件所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否则委任代表文件会被视为无效。

4.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享有拟派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之股东名册登记将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於该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拟派末期股息,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最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便办理登记手续。待本公司股东批准後,末期股息预计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派发。

5. 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权利之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四)。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最迟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便办理登记手续。

6. 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撤回。

7.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如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则在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均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照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8. 於本通告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余斌先生、文小兵先生及黄乐先生;非执行董事李伟景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蔡澍钧先生、郑永强先生及锺丽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