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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誉置业澄清公布 - 主要交易 有关收购重庆之土地使用权作发展及投资用途 / 延迟发送通函

2018-03-23 18:46: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一、股权转让协议二、股权转让协议三及框架协议收购(「收购事项」)出售权益一、出售权益二、出售权益三及出售贷款(「该等先前公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先前公布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澄清,由於有关收购事项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为25%以上但低於100%,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应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通知、刊登公告以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概无任何股东在收购事项中占有重大利益,因此,没有任何股东需要就批准收购事项之决议案放弃表决权利。本公司已取得余斌先生(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及宏宇控股有限公司(由余斌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的书面批准(於本公布日期,彼等分别持有228,364,000股及1,680,664,407股股份,合共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72.70%),代替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收购事项。

由於需要更多时间完成载入有关通函内之若干资料,因此,载有《上市规则》所规定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会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发送予股东。因此,本公司将会就延迟发送通函向联交所申请有关《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豁免。

除上文所述者外,於该等先前公布内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均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