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收购位於重庆之土地使用权作发展及投资用途。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
董事会谨此澄清,该公布第三页於「收购出售权益一及出售贷款之代价」一段有关总代价一的支付方式应改为以下内容,修改部份已加下划线以供参考:
「总代价一合共为人民币4,677,338,900元(可就累计利息予以调整),其须按以下方式以现金支付:
(i) 金额人民币130,350,000元(相当於出售权益一之代价的30%)已经於确认广州创富的资格後三(3)个营业日作为订金支付;
(ii) 余额人民币304,150,000元(相当於出售权益一之代价的70%)将於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一後五(5)个营业日存入由中核所指定之银行账户;
(iii) 出售贷款之30%加上出售贷款累计至此付款日期之尚未支付利息将於完成後五(5)个营业日内偿还;
(iv) 累计至60%之出售贷款(计及之前偿还之30%)加上出售贷款累计至此付款日期之尚未支付利息将於完成後九十
(90)天内偿还;及
(v) 全部出售贷款(计及之前偿还之累计60%)加上出售贷款累计至此付款日期之尚未支付利息将於完成後一百八十
(180)天内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