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时四十五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3号港岛皇悦酒店一楼皇悦会议宴会厅一号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i) 一般及无条件在各方面批准广州誉浚谘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贵州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众佳和力房地产信息谘询有限公司(统称「卖方」)(作为卖方)与贵州凯创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百川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买方)就卖方按总代价人民币50,000,000元出售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间由本公司间接持有55%权益之附属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协议(「出售协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ii) 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在彼等认为必须、适当或权宜之情况下,就出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与落实及╱或使其生效作出一切事宜及行动,以及签署一切文件,及同意作出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委任代表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3. 委任代表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或通告或召开大会通告随附之任何文件,必须於文件所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於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否则委任代表文件会被视为无效。
4. 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撤回。
5. 就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而言,如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则在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均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照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6.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余斌先生、文小兵先生及黄乐先生;非执行董事锺国兴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蔡澍钧先生、郑永强先生及锺丽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