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kyfame Realty (Holdings) Limited
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9)
延迟寄发有关
(1)建议发行
200,000,000美元於二零一三年到期之
4厘有抵押可换股票据及
关连交易;
(2)有关建议收购WESTIN项目之
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
之通函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将载入通函之若干财务资料,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
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及14A.49条,以及将寄发通函之时限延长至二零零七年
四月四日或之前。
谨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就(其中包括)(1)建议发行票据及(2)建
议收购Westin项目刊发之公布(「该公布」)。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
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寄发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及14A.49条,本公司须於刊登该公布後21日内(即於二零零
七年四月三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有关(其中包括)(1)建议发行票据及(2)建议收
购Westin项目之通函(「通函」)。
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将载入通函之若干财务资料,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
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及14A.49条,以及将寄发通函之时限延长至二零零七年
四月四日或之前。
一般事项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董事会包括余斌先生、刘日东先生、黄乐先生及文小兵先生四
名执行董事,以及蔡澍钧先生、郑永强先生及锺丽芳女士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承董事会命
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余斌
香港,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