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结束后,卖方(为本公司间接拥有97.02%股权之附属公司重庆核盛及本公司间接拥有77.6%股权之附属公司天誉巨荣)、买方及项目公司订立出售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项目公司之合共80%股权,代价约为人民币542.1百万元。于本公佈日期,项目公司的注册及实缴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由重庆核盛(本公司间接拥有97.02%股权之附属公司)拥有60%股权、由天誉巨荣(本公司间接拥有77.6%股权之附属公司)拥有20%股权及由买方拥有20%股权。本公司于项目公司拥有实际股权总额约为73.73%。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拥有项目公司之任何股权,而项目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涵义
买方持有项目公司之20%股权,及其控股公司大唐集团间接持有广西众擎之30%股权,而广西众擎为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因此,买方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鉴于(i)董事会已批准出售协议;及(ii)董事(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出售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订立出售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惟可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75%,故订立出售协议亦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一份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出售协议之详情;(ii)项目公司之进一步资料;(iii)项目公司之财务资料;(iv)有关出售事项之备考财务资料;(v)项目公司持有的发展中物业之估值报告;(v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及(vii)上市规则所要求之其他资料,将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便有充足时间编制以供载入通函之相关资料。
由于出售协议须以满足下述「先决条件」一段所载之条件为前提,故出售协议未必会生效,而出售事项未必会落实。股东及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