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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联合临时清盘人之补充资料

2022-09-01 00:00:00

本公告乃由天誉置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第13.25条、第37.47A条、第37.47B条及第

37.47E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发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以重组为目的,赋予有限的权力及以低度干预方式委任联合临时清盘人。除非本文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命令

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百慕达时间)在百慕达法院就委任联合临时清盘人申请进行聆讯后,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收到一书面命令(「该命令」)。

该命令规定,只要联合临时清盘人被任命予本公司,除非获得百慕达法院的许可并遵守百慕达法院可能施加的条款,否则不得对本公司提出诉讼或程序。

该命令亦规定,为免生疑问,未经联合临时清盘人直接或间接批准,不得支付或处置本公司财产或发行或配发新股,但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在联合临时清盘人履行其职责和职能的授权或批准下,及行使其在该命令项下的权力时,不应避免进行此类付款或其他处置或发行或配发新股。

联合临时清盘人的权力应限于(其中包括)以下:

(a) 监控、咨询、监督和以其他方式与董事会以及本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联络,以确定实现本公司重组和/或再融资的最合适方式;

(b) 完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任何协议或交易,包括在不影响本权力一般性的情况下,在管理公司事务所需的范围内更新或转让任何此类协议或交易,保护公司资产,重组公司资产和与公司股票交易有关的事务,维持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c) 监督董事会(及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股东特别大会或股东周年大会,包括获得事先通告),以使本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获得最大回报。 所有此类会议的书面记录副本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提供给联合临时清盘人;

(d) 以任何方式处理与本公司资产或重组有关或影响的所有问题;

(e) 在联合临时清盘人认为适当的司法管辖区,按照法律或衡平法,为保护或收回本公司的财产和资产,采取一切必要或有利的措施;

(f) 联合临时清盘人应有权收到预发材料、提前通知,并参加所有董事会会议和联合临时清盘人要求的管理层会议(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并应在以下情况之前咨询联合临时清盘人: (i)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的任何业务、运营、附属公司、部门或其他重要资产;

(ii) 董事会进行现有债务重组、安排方案或其他任何安排;

(iii) 对本公司的任何新投资的条款;及 (iv) 根据与金融机构的贷款安排,发生债务或借款,并就其提供担保,以及为关联公司的此类债务或借款提供担保。

(g) 自命令发布之日起每两个月向百慕达法院提供一份书面报告,并根据百慕达法院的其他要求不时向百慕达法院提供有关以下方面的建议:

(i) 任何重组建议的进展情况以及目前对正在实施的重组可行性的评估;及 (ii) 本公司任何债权人就联合临时清盘人履行其职能的方式表达的任何关注; (h) 在百慕达和联合临时清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地方保留和僱用大律师、律师和事务律师以及联合临时清盘人认为合适的其他代理人和专业人士,以就其权力的执行提供建议和协助;及

(i) 若认为有必要,并为了本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在可能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法院寻求协助或认可。

为免生疑问,董事会应继续全面管理本公司的事务,并行使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赋予的权力,前提是联合临时清盘人在任何时候认为董事会不符合本公司及其债权人和股东的最佳利益,联合临时清盘人有权向百慕达法院报告,并在联合临时清盘人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百慕达法院寻求指示。

本公司将尽快刊发进一步公告,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重组建议的最新信息。 为免生疑问,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具体或具约束力的重组计划或交易。

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疑问,可向彼等本身之专业或财务顾问寻求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