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公告,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交易时间后),借款人(本公司间接持有97%的附属公司)与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元的贷款融资,须于首次提取贷款融资之日起60个月内偿还。根据贷款协议,贷款人享有期权(可由贷款人酌情行使)以人民币140,000,000元购买项目公司51%股权。
《上市规则》的涵义
若贷款人行使期权,本公司在项目公司的实际股权将从77.60%减少至38.02%。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条,授出期权(可由贷款人酌情行使)构成可能出售项目公司39.58%股权。
由于期权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所有比率均低于25%,因此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