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i)卜蜂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与CPF Investment Limited(「要约人」)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联合刊发之综合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根据公司法第99条由要约人以协议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计划文件」); (i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之结果;及(iii)要约人与本公司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批准该计划(「批准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该计划之生效日期
诚如批准公告中所载,该计划已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星期五)(百慕达时间)获法院批准(并无修订)。
批准该计划的法院命令副本已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百慕达时间)交付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而有关登记已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百慕达时间)生效,计划文件第七部分-说明函件中「 2.该建议之条款-该建议及该计划之条件」一节所载的所有条件已随即达成而该计划已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百慕达时间)生效。
撤销股份之上市地位
预期将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香港时间)起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
向计划股东支付注销价
该计划项下应付注销价付款的支票将尽快且无论如何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香港时间)或之前寄发予计划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