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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2020-06-10 00:00:00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杰耀发展作为特许人/业主(其自身或透过其代理人恒基租务代理)与仁安医院作为特许准用人/租户(i)分别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就特许使用/租赁第一物业订立第一份特许要约函和第一份租赁协议,有关租赁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生效,租赁期合共九年;(ii)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就特许使用/租赁第二物业订立第二份特许要约函和第二份租赁协议,有关租赁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当中一天开始生效,租赁期合共九年;及(iii)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就特许使用/租赁第三物业订立第三份特许要约函和第三份租赁协议,有关租赁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当中一天开始生效,租赁期合共十年零四个月十五日。

李博士为本公司之董事并被视为控股股东,而仁安医院为一间由李博士之私人家族信托最终控制之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仁安医院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及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租赁协议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订立第一份特许要约函及第一份租赁协议(为最初的独立租赁)符合最低豁免水平,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申报、公佈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订立其他租赁协议必须与第一份特许要约函及第一份租赁协议合併计算,并被视作为一项交易,此乃由于租赁协议由相同的订约方就同一栋建筑物于十二个月期间内订立。鑑于租赁协议下交易之最高年度上限一个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全部均少于5%,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申报、公佈及年度审阅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解释为何租赁协议下各自物业之租赁期(包括特许使用期)均需要超过三年,而独立财务顾问已确认该等租期符合此类协议的一般商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