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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任主席兼总经理、委任联席主席兼总经理以及董事局委员会成员之变动

2019-05-27 00:00:00

兹提述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刊发之公佈。本公司接获李兆基博士通知,由于彼年事已高,决定退任本公司主席兼总经理之职务。

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谨此宣佈以下各项将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生效︰

1)李兆基博士将退任本公司主席兼总经理之职务,以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一职,并继续留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本集团服务;及

2)待有关修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特别决议案(「特别决议案」)于股东週年大会上通过后︰

a)李家杰博士及李家诚先生(两者均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副主席)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主席兼总经理(分别及个别称为「主席兼总经理」)以及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成员;

b)欧肇基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之成员)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成员;及

c)胡经昌先生(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之成员以及薪酬委员会之主席)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之主席。

本公司接获李兆基博士通知,由李兆基博士家族信托所控制并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份」)之公司将于股东週年大会上投票赞成特别决议案。

李家杰博士及李家诚先生之个人资料载列如下︰

李家杰博士,金紫荆星章,太平绅士,56岁,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自一九八五年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自一九九三年出任副主席。彼曾在英国接受教育,于一九八五年加入时,已主要负责本集团于中国之业务发展。彼为恒基兆业有限公司副主席。彼亦为恒基兆业发展有限公司副主席、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及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以及小米集团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该等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彼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二零零九年委任为太平绅士及于二零一五年颁授金紫荆星章(GBS)。彼为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理事会成员兼主席。彼于二零零九年获香港大学颁授名誉大学院士衔及于二零一四年七月获爱丁堡龙比亚大学颁授荣誉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彼亦为多间本集团成员公司之董事。除于此披露者外,彼于过往三年并无出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之董事。彼为李兆基博士之儿子、李佩雯小姐之胞弟、李家诚先生之胞兄、李宁先生之内弟以及李达民先生及冯李焕琼女士之亲属。

于本公佈日期,李家杰博士被视为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定义之3,190,711,619股之股份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72.5%)。本公司控股股东恒基兆业有限公司、Rimmer (Cayman) Limited、Riddick (Cayman) Limited及Hopkins (Cayman) Limited合共持有该3,190,711,619股之股份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72.5%,而彼为该等公司之董事。除于此披露者外,彼与本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

于本公佈日期,根据相关之委任函,彼之委任并无特定期限,惟彼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彼并无订立或拟订立任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68条之涵义所指须获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之服务合约。彼所收取之董事袍金订定为每年港币150,000元,直至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另行决定为止。彼之其他薪酬乃不时参照彼之职责来釐定。彼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收取之酬金为港币20,932,000元,并已载于本公司二零一八年年报。

李家诚先生,太平绅士,48岁,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自一九九三年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自二零零五年出任副主席,曾在加拿大接受教育。李先生为恒基兆业有限公司之副主席。彼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由恒基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一间上市公司)副主席一职调任为主席兼总经理。彼亦为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之主席兼行政总裁,以及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之非执行董事,而该两间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彼于二零一七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委任为太平绅士。彼为香港理工大学大学顾问委员会成员。彼亦为多间本集团成员公司之董事。除于此披露者外,彼于过往三年并无出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之董事。彼为李兆基博士之儿子、李佩雯小姐及李家杰博士之胞弟、李宁先生之内弟以及李达民先生及冯李焕琼女士之亲属。

于本公佈日期,李先生被视为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定义之3,190,711,619股之股份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72.5%)。持有本公司9.83%股份权益之达邦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主要股东Believegood Limited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恒基兆业有限公司、Rimmer (Cayman) Limited、Riddick (Cayman) Limited及Hopkins (Cayman) Limited合共持有该3,190,711,619股之股份权益,占已发行股份总数72.5%,而彼为该等公司之董事。除于此披露者外,彼与本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

于本公佈日期,根据相关之委任函,彼之委任并无特定期限,惟彼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彼并无订立或拟订立任何《上市规则》第13.68条之涵义所指须获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之服务合约。彼所收取之董事袍金订定为每年港币150,000元,直至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另行决定为止。彼之其他薪酬乃不时参照彼之职责来釐定。彼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收取之酬金为港币18,251,000元,并已载于本公司二零一八年年报。

除于上述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与上述退任及委任有关之事项需向本公司股东公佈或有任何资料需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作出披露。

董事局谨此衷心感谢本公司之创办人李兆基博士过往超过四十年来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以及彼为本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之卓越领导。

董事局谨此热烈欢迎李家杰博士及李家诚先生之新领导,以及欧肇基先生及胡经昌先生之新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