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耀基发展收到香港政府地政总署的信件确认接纳其以港币23,280,000,000 元地价承投位於香港中环美利道之土地。
由於有关收购按上市规则第 14.07 条之两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全部低於25%,故收购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 章有关公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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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耀基发展收到香港政府地政总署的信件确认接纳其以港币23,280,000,000 元地价承投位於香港中环美利道之土地。
卖地条件及收购详情
立约方
(1) 香港政府作为卖方,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2) 耀基发展,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
土地资料
位置 : 香港中环美利道,於土地注册处注册为内地段第9051 号之用地
土地面积 : 约2,880 平方米(相等於约31,000 平方尺)
楼面总面积上限 : 约43,200 平方米(相等於约465,000 平方尺)
年期 : 50 年(从协议备忘录之日期起计)
停车位 : 102 个私家车位和69 个电单车车位
允许用途 : 非工业(不包括私人住宅、仓库及加油站)用途
根据卖地条件之条款,耀基发展将於信件之日期起计 14 日内就有关收购与香港政府签署协议备忘录。
地价及付款条款
应付之地价为港币 23,280,000,000 元按下述支付︰
(a) 於递交招标时支付之港币 25,000,000 元订金已用作支付部分之地价;及
(b) 余款港币 23,255,000,000 元将於信件的日期起计28 日内支付。
递交之招标地价乃由本公司以土地所在地区之现况及前景及发展潜力以及整体香港房地产市场之前景作决定。
该地价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银行融资支付。
收购之理由及裨益
物业发展及投资乃本集团之主营业务。本公司对该投资的长远前景感乐观。该地盆将发展成为一座地标商业大厦附设零售设施,并预计将约於二零二二年落成。董事局相信卖地条件之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而收购属公平合理,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耀基发展,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物业持有及投资。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业务为物业发展及投资、建筑、酒店业务、财务、百货业务、项目管理、投资控股及物业管理。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收购按上市规则第 14.07 条之两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 但全部低於25%,故收购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 章有关公布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 根据卖地条件的条款收购土地
「董事局」 董事局
「本公司」 恒 基 兆 业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Henderson Land DevelopmentCompany Limited),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卖地条件」 载於招标文件中有关土地之协议及卖地条件
「董事」 本公司之董事
「耀基发展」 耀基发展有限公司 (Century Base Development Limited),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土地」 一幅位於香港中环美利道,於土地注册处注册为内地段第9051 号之用地
「地价」 作为收购之代价之地价港币 23,280,000,000 元
「信件」 一封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由香港政府地政总署通知接纳投标的函件14.58(2)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协议备忘录」 由香港政府及耀基发展就有关收购订立之协议备忘录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招标」 香港政府以公开招标方式售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