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佈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自愿公佈 收回土地 本公佈乃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发佈。 本公司之董事局知悉,在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出版之宪报所载,香港地政总署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刊发公告,以收回约一百七十六公顷土地进行洪水桥/厦村新发展区第二期发展(「新发展区」)。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于洪水桥之土地储备总面积约为六百五十七万平方呎。在该土地储备中,位于新发展区内总面积约三百五十万平方呎之土地(「相关土地」)将被政府收回。按相关宪报公告所载之现金补偿每平方呎 港币一千一百一十四元计算,本集团预期可就收回相关土地从政府获发现金补偿总额约港币三十九亿元。 此外,于二零二四年四月,政府收回本集团于粉岭北及古洞北新发展区持有之若干土地约一百四十五万平方呎,本集团将据此从政府获得现金补偿约港币十八亿六千万元。 假设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完成收回相关土地的若干法律手续,本集团预计就上述之收回将录得合共收益并列为基础税前盈利约港币三十一亿元,可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入账。上述盈利数额须待审计确认。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书 廖祥源 谨启 香港,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 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局成员包括: (1)执行董事: 李家杰(主席兼董事总经理)、李家诚(主席兼董事总经理)、林高演、李兆基、叶盈枝、冯李焕琼、郭炳濠、孙国林、黄浩明及冯孝忠; (2)非执行董事: 李王佩玲; 以及 (3)独立非执行董事: 邝志强、高秉强、胡经昌、胡家骠、潘宗光及欧肇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