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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1)有关建议出售太子道东物业及认购阳光房地产基金单位之关连交易及(2)与阳光房地产基金集团之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

2014-08-15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佈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公佈 (1) 有关建议出售太子道东物业及认购阳光房地产基金单位之关连交易及 (2) 与阳光房地产基金集团之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 兹提述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一份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 十日之公佈,其中包括有关拟出售太子道东物业及拟认购阳光房地产基金 单位之关连交易,以及就本集团与阳光房地产基金集团之持续关连交易年度上限作出之修订(「该公佈」)。除本公佈之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所赋予之涵义与该公佈相同。 兹亦提述一份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之阳光房地产基金之公佈,有关公佈指由于在今天举行之阳光房地产基金特别大会上,独立基金单位持有人投票少于50%赞成批准买卖协议及基金单位认购协议项下其中包括建 议交易以及清洗豁免之提呈普通决议案,故该提呈决议案不获通过。 因此,谨通知,出售、认购,以及买卖协议及基金单位认购协议项下之其他交易将不会进行。 鑑于出售将不会进行,预期阳光房地产基金集团就持续关连交易于截至二 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年度 向本集团缴付之最高总金额(即年度上限),将分别维持为本公司先前于二 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所公佈之港币 152,000,000 元及港币 167,000,000元。 承董事局命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 Henderson Land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公司秘书 廖祥源 谨启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于本公佈日期,董事局成员包括: (1) 执行董事: 李兆基(主席)、李家杰、林高演、李家诚、叶盈枝、孙国林、李镜禹、冯李焕琼、刘壬泉、李宁、郭炳濠及黄浩明; (2) 非执行董事:李王佩玲及李达民; 以及(3)独立非执行董事: 邝志强、高秉强、胡经昌、胡家骠、梁希文、潘宗光、钟瑞明及欧肇基。 所有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佈所载的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经作出所有合理的查询就他们所深知,本公佈中表达的意见是经过适当及审慎的考虑后才达致,并且确认本公佈没有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足以令本公佈的任何声明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