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之公佈,载述(其中包括)本集团与阳光房地产基金集团于一般日常业务上不时进行多项交易之资料,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产管理交易、提供保安服务及其他辅助物业服务,连同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有关该等交易之年度上限总额。
本公佈提供有关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新年度上限以及(i)第五份补充协议,其中包括将延长物业管理人之委任期及(ii)总服务协议以规管恒地相关集团可能提供之保安服务及其他辅助物业服务之详情,并且复述于本公司之前公佈提及该等交易之各项相关条款及条件资料,并提供其他相关最新资料。
于本公佈日期,本集团及SKFE集团合共所持有基金单位百分比总数约40.5%,即占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30%以上。所以根据《上市规则》,阳光房地产基金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本集团与阳光房地产基金集团之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按以往联交所要求将该等交易合併计算,有关下列该等交易之最高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之一个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就此而言,盈利比率并不适用及不包括在内)超过0.1%,但全部均少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之豁免规定,该等交易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并只需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之申报、公佈及年度审核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9条,该等交易之详情将载列于本公司之相关年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