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与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向买方出售待售股份及转让股东贷款,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待售股份及承接转让股东贷款,总代价为人民币1,180,000,000元(相当于约1,290,000,000港元),其中(i)人民币80,000,000元(相当于约87,200,000港元)将于签订该协议后10个营业日内以现金偿付,作为应付之可退还按金;及(ii)人民币1,100,000,000元(相当于约1,200,000,000港元)将于完成时透过由本公司向卖方发行可换股债券偿付。
于完成后,本集团将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权益,而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将于本公司之账目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有关收购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100%,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及股东批准规定。于本公佈日期,卖方为一间由许博士实益全资拥有之公司。许博士为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于本公佈日期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67.0%中拥有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卖方为许博士之联繫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佈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收购事项向独立股东提供推荐建议。本公司亦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 (ii)特别授权之详情; (i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iv)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 (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v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预留足够时间编制载入通函之相关资料。
收购事项之完成须待本公佈下文「先决条件」一节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其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获达成。因此,收购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对自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