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八日,买方、本公司、卖方及目标公司订立该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向买方出售待售股份,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待售股份,总代价为人民币10亿元(相当于约11亿港元),其中(i)人民币330,000,000元(相当于约366,700,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及(ii)人民币670,000,000元(相当于约744,400,000港元)将透过由本公司于完成时按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0.85港元向卖方发行及配发代价股份支付。
于完成后,本集团将于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权益,而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目标集团之财务业绩将于本公司之账目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有关收购事项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100%,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佈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资料
为预留足够时间编制相关资料以供载入通函,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有关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 (ii)特别授权之详情; (iii)目标集团之会计师报告; (iv)经扩大集团之备考财务资料; (v)该等土地(定义见下文)之估值报告;及(v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五)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佈。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