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香港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出售事项(「该公布」);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有关出售事项之通函。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买卖协议,完成须待买卖协议项下所载之先决条件(「先决条件」)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後,方可作实。由於若干先决条件并未於最後截止日期(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获达成,故买方决定放弃出售事项。买卖协议已告失效,而卖方将向买方退还可退还订金16,000,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