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香港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i)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出售事项;及(ii)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公布(「延迟公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有关出售事项之通函。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延迟公布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上市规则项下规定之其他资料;及(i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落实若干资料以供载入通函,故预期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或之前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