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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富能源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1-26 19:42:00

兹通告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9楼1910-1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本公司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追认及确认凯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买方」)、凯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卖方」)与本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之买卖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补充协议补充及修订)(「该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内容有关以总代价人民币1,100,000,000元(相当於约1,272,040,000港元)收购新粤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紧接该协议完成前就任何账目及不论当时买方到期应付与否,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结欠卖方及其任何联属公司之全部债务,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之致股东通函(「通函」);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在彼等可能认为必需、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为及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及签立有关其他文件及采取一切步骤,以执行及落实该协议之条款及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以及在彼等可能认为必需、适宜或权宜之情况批准作出任何有关修改及修订。」附注:

1.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书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公证人认证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书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3. 如属联名股东,则排名较先者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将获接纳,而其他联名股东之投票则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後将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东之排名次序而定。

4.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荣誉主席兼高级顾问为鸠山由纪夫博士;本公司董事会包括八名执行董事许智铭博士G.B.S., J.P.、尼尔? 布什先生、徐世和博士、许峻嘉先生、曹宇先生、任前先生、蓝国庆先生M.H., J.P.及蓝国伦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伟明先生、关宏伟先生、伍志坚先生及严继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