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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富能源有关澄清及声明自愿性公告

2018-01-23 06:05:00

兹提述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统称「二零一六年九月份公布」)及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之公布(「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份公布」)(「二零一六年九月份公布」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份公布」,合称「该等公布」),内容有关目标公司约定股权交易和承包经营之条件。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二零一六年九月份公布所披露,根据持有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45%权益和承包经营权的张玲与翁涛及嵇海林所签订的协议书(经协议订约各方订立的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所补充)(「经修订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广东凯富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有条件同意张玲以2亿元人民币的代价将其所持有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和承包经营权一并协议转让予翁涛及嵇海林为董事和股东的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经修订协议约定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需向广东凯富能源有限公司支付6,000万元人民币的佣金。

根据张玲反映,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已按经修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办理过户予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所指定的凯富创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後,张玲仅收到约定股权交易款的其中6,900万元人民币,还有1.31亿元人民币约定股权转让款尚未收到。张玲在几经追讨不果的情况下,现经已向河北省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1)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翁涛和嵇海林及(2)凯富创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董事翁涛及嵇海林进行法律诉讼索偿。根据诉讼程序和法庭要求,双方代表现正就约定股权款处理和股权转让协议终止,以及股权还原等双方责任诉求进行调解磋商,双方代表在法庭指定调解期内,如未能达成解决共识时,法庭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诚如本公司二零一六年九月份公布所披露,根据经修订协议约定,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董事翁涛及嵇海林需就其向张玲购入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和承包经营权而向广东凯富能源有限公司支付6,000万元人民币的佣金。然而至本公告日期为止,广东凯富能源有限公司仅收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佣金,还有3,000万元人民币的佣金尚未收到。

诚如本公司二零一六年九月份公布所披露,根据经修订协议约定,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董事翁涛及嵇海林,作为承包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营的承包方及溢利保证的担保人,也未曾按协议约定支付分毫的承包费予广东凯富能源有限公司或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就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董事翁涛及嵇海林所产生对广东凯富能源有限公司及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承包欠款,诚如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份公布所披露,本集团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法律诉讼,就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翁涛及嵇海林违反经修订协议约定而采取法律行动提出索偿。

本集团重申并郑重声明: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凯富创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董事翁涛及嵇海林与本集团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就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凯富创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董事翁涛及嵇海林其所涉疑传销及经济等问题,均与本集团或本集团董事成员没有任何从属或责任关系。对於别有用心者揑造或发布影射其行为与本集团或本集团董事成员有关的资讯均为失实、虚构及诽谤并属违法,本集团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而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以维护本集团及本集团董事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专此澄清及声明。

本集团继续关注事态发展,将适时向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就此事之进展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