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之公布(统称「该等公布」),内容有关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翁涛先生和嵇海林先生对本集团所作出的(其中包括)保证溢利之欠款。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宣布,本公司(作为第一原告)及广东凯富(作为第二原告)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采取法律行动於香港高等法院发出传讯令状,就(其中包括)违反协议(经协议订约方订立之补充协议及第二份补充协议所补充及修订)而向凯富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翁涛先生(作为第二被告)及嵇海林先生(作为第三被告)提出索偿(「索偿」)。对每名被告各自提出之索偿为:
(1) 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88,000,000元之保证溢利;
(2) 所述款项之利息;
(3) 讼费;及
(4) 进一步及╱或其他宽免。
本公司将根据事态进展而於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布,以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此事之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