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公布(「该等公布」),内容有关收购新粤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出售贷款。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长最後完成日期
根据该协议,完成收购事项将於达成收购事项之全部先决条件(「该等条件」)当日作实。倘该等条件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或该协议订约方可能以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前尚未达成,则该协议将告终止及无效。由於需要更多时间达成该等条件,该协议订约方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订立补充协议以将达成该等条件之最後完成日期延长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该协议订约方可能以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及於所有方面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公布所披露,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通函。然而,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资料,包括但不限於目标集团之会计师报告、本集团及目标公司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目标集团物业权益之估值报告以及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以供载入通函,故预期通函之寄发日期将延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之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