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之公布(「该公布」),内容有关收购新粤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出售贷款。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澄清
诚如该公布所披露,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及14A章项下本公司之主要及关连交易。董事会谨此澄清,经本公司进一步审核後,收购事项应为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关连交易,而非主要及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A.81条,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於十二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联交所可能要求上市发行人把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并作为一项交易处理。由於该协议於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凯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完成收购Millhaven HoldingsLimited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交易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之通函)(「先前收购事项」)後十二个月内订立,且有关先前收购事项及收购事项之协议乃由本集团一间成员公司与相同关连人士及╱或其联系人订立,故上市规则第14.22及14A.81条有关将交易合并计算适用於收购事项。由於收购事项及先前收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合并计算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00%,故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因此,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及14A章项下申报、公布、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除上述者外,该公布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