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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富能源有关出售出售公司之全部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6-12-30 19:24:00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卖方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出售公司之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3,000,000元(相等於约3,372,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章)超过5%但低於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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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谨此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买方与卖方就出售事项订立协议。

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卖方: 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

买方: 夏玉林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将予出售之资产

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出售公司之全部股权。

代价

出售事项之总代价为人民币3,000,000港元(相等於约3,372,000港元),其将由买方於协议日期起计3日内以现金向卖方支付。

出售事项之代价乃由卖方与买方经公平磋商并计及出售公司之过往财务状况及表现以及出售公司之未来前景等因素而厘定。

董事认为,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达致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完成

完成已於紧随签署协议後进行。

有关出售公司之资料

出售公司为一间为根据中国法律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成立之有限公司,於协议日期为卖方之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买卖矿产品及化工产品。出售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年度内并无产生任何买卖收益。

下表载列根据出售公司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之财务资料之出售公司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以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财务资料:

截至二零一六年 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至

六月三十日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六个月 止期间

千港元 千港元

(未经审核) (经审核)

收益 – 36,763

除税及非经常性项目前溢利 – 1,160

除税及非经常性项目後溢利 – 1,161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出售公司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4,591,000港元。

出售事项之潜在财务影响

紧随出售事项完成後,出售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出售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不再於本集团之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待本公司核数师审核後,根据出售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约4,591,000港元及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3,222,000港元(扣除开支後),本集团预期将於出售事项完成後录得出售事项产生之亏损约1,369,000港元。

预期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一般营运资金及为未来业务发展机遇提供资金。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石化生产、油气勘探及生产、矿产开采业务及提供金融服务。

尽管出售公司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录得溢利,惟其对本集团之溢利贡献有限,尤其是,出售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年度内并无产生任何买卖收益。出售事项将令本集团可将财务资源重新分配至任何适合投资机会,从而提升股东价值。

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章)超过5%但低於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协议」指卖方与买方就出售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日三十日之买卖协议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根据协议之条款完成出售事项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代价」指根据协议之出售事项之代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会之董事

「出售事项」指根据协议向买方出售出售公司之全部股权

「出售公司」指天津市攀宝舜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指夏玉林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河北攀宝沸石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於二零零六年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