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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富能源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6-10-19 20:47:00

兹通告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9楼1910–1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批准、确认及追认协议(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及阐述,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经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

(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於其可能认为就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与之有关或使其生效而言属必需或适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有关行动及签立、以章加盖、签署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采取所有有关行动。」

2.「动议

(a)批准按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0.50港元配发及发行本金额最多为人民币351,000,000元之代价股份(诚如通函所界定及阐述)予GoldenNovaHoldingsLimited及╱或其指定人士;

(b)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代价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授予董事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以赋予本公司董事权利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根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入账列作缴足代价股份,惟特别授权乃加入且不会损害或撤回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前任何已经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会之一般或特别授权;及

(c)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於其可能认为就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或与之有关或使其生效而言属必需或适宜之情况下,作出所有有关行动及签立、以章加盖、签署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采取所有有关行动。」附注:

1.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倘其为两股或以上股份持有人)多名代表出席,并於会上代彼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经公证人认证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