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有关收购Zhen Hua Company Limited 60%股权之公布(「该等公布」)。除非另有所指,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收购协议项下之先决条件已全部达成,收购事项亦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完成。於收购事项完成後,目标公司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目标公司为於肯尼亚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矿物开采、勘探及生产。目标公司拥有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之勘探开采经营权及其100%之约定权益,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面积约1,056 平方公里,位於肯尼亚东部省库里亚地区(Kitui District Eastern Province),而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面积约417平方公里,位於肯尼亚Nandi County。
根据第253 号许可证及肯尼亚之采矿法令之相关条文,目标公司获授权以勘探开采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之工业矿物(包括但不限於铜),自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为期一年,可由当局批准重续。第253号许可证由目标公司每年重续,而现时之届满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当局授予目标公司第341 号许可证,以勘探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之黄金、铁矿及非贵重矿物,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三日起为期两年,可由当局批准重续。
根据第253 号许可证及第341 号许可证,目标公司须於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落实勘探计划。就有系统探测及勘探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而言,第253 号许可证及第341 号许可证项下各自之每年最低开支承担为1,000,000 肯尼亚先令(相当於约88,898 港元)。倘目标公司已履行其於许可证项下之全部责任,其可就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或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之任何部份或多个部份享有进一步或其他权利,或获授一项或多项特别矿场经营权益,有关期间根据肯尼亚采矿法令规定不得超过二十一年。
目标公司已履行第253 号许可证项下所订明过往责任及义务,惟迄今尚未获授特别矿场经营权益。然而,根据肯尼亚采矿法令,有关矿场持有人就已登记场地享有管有上址所属之权利,以及於该矿场进行勘探及开采,或於该矿场开采及自该矿场移除及处置矿物之独家权利。目标公司已得到肯尼亚政府矿业部批准登记第253 号矿场内若干地段,因此,根据肯尼亚之采矿法令,目标公司有权在该等已批准登记地段进行矿物开采。由於目标公司尚未履行其於第341 号许可证项下之责任,目标公司只拥有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之勘探权而尚未获得开采权。
就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经目标公司组织实施勘探後,发现和取得了大储量的矿石带,矿石带具有理想的含铜比例。目标公司已在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采集了一批含铜量达到5.29%的铜矿石,并已将其中约60 吨铜矿石销售给一间中国大陆公司。
董事认为,收购事项可让本集团於天然资源行业进一步扩展其业务范畴,并提高本集团未来之天然资源储备,故收购事项有利於本公司及股东,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