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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富能源有关收购ZHEN HUA COMPANY LIMITED 60%股权之自愿性补充公布

2013-08-15 20:47: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有关收购Zhen Hua Company Limited60%股权之公布(「该公布」)。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谨此提供有关收购事项之其他资料如下:

1. 厘定收购事项之代价时,本公司已考虑(i) 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号矿场所属第253号许可证及第341号许可证可带来之未来经济利益;(ii)收购事项完成时目标公司之预期财务状况;(iii) 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之储量及资源之不明朗因素;(iv) 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所属第253 号许可证及第341 号许可证价值之不明朗因素;(v) 有关开发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所需成本及技术之不明朗因素;以及(vi) 肯尼亚之社会及政治风险因素。

董事认为,目前本项目之投资风险相对较高,惟有关不明朗因素可藉着进一步分析及研究而消除。鉴於(i) 目前并无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之蕴藏量数据,而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之发展潜力不明朗;(ii) 购股权项下之初步行使价每股购股权股份1.38 港元较股份於收购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1.090 港元有溢价约26.6%,且高於紧接收购协议日期前六个月整段期间之股份收市价;(iii) 购股权目前处於价外;及(iv) 购股权附相对较短之六个月行使期,故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之总代价1港元(包括现金代价1港元及授出零价值购股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2. 根据第253 号许可证及第341 号许可证之条款及条件,倘许可证持牌人已履行其於许可证项下之全部责任,其可就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号矿场或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及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之任何部分或多个部分享有进一步或其他权利,或获授一项或多项特别矿场经营权益,有关期间根据肯尼亚采矿法令规定不得超过二十一年。

目标公司已履行第253 号许可证项下所订明过往责任及义务,惟迄今尚未获授特别矿场经营权益。然而,根据肯尼亚采矿法令,有关场地持有人就已登记场地享有管有上址所属土地之权利,以及於该场地进行勘探及开采,或於该场地开采及自该场地移除及处置矿物之独家权利。目标公司已登记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内若干地段,因此,根据肯尼亚之采矿法令,目标公司有权在该等已登记地段进行开采。由於目标公司尚未履行其於第341 号许可证项下之责任,目标公司已拥有肯尼亚第341 号矿场之之勘探权而尚未获得开采权。

就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经目标公司组织实施勘探後,发现和取得了大储量的矿石带,矿石带具有理想的含铜比例。目标公司已在肯尼亚第253 号矿场采集了一批含铜量达到5.29%的铜矿石,并已将其中约60 吨铜矿石销售给一间中国大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