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耀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租户)与嘉浩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就租赁该等物业订立租赁协议,租期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为期两年,并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届满。由於业主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 条,按租赁协议之年度代价计算之其中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而代价少於10,000,000 港元。此外,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 条计算之所有其他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4 条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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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业主: 嘉浩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由许博士间接全资拥有
租户: 耀港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该等物业: 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 至200 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9楼第9(部分)、10、11 及12 号办公室单位,总建筑面积约2,789 平方尺
租期: 自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起为期两年,并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届满
租金: 每月180,000 港元(不包括差饷、地租、管理费及租户所有其他支出)於各历月首天预缴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租赁协议项下租户应付予业主之最高年度租金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 十二月 十二月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港元 港元 港元
年度上限 1,260,000 2,160,000 900,000
上述年度上限乃经参考租赁协议所载列月租後厘定。
订立租赁协议之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底起将该等物业用作本集团於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而业主向本集团提供该等物业作自用而不收取任何租金。考虑到(i) 董事认为该等物业之位置及面积适合本集团作业务经营及发展;(ii) 继续使用该等物业将让本集团节省大量物色其他合适物业及搬迁办公室所需时间及成本;及(iii) 已协定合理租赁条款,故租户与业主订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之条款乃租户与业主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该等物业之月租乃经参考:(i) 该等物业之面积及位置;(ii) 独立估值师就该等物业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七日之每月市值租金所作评估;及(iii) 现行市况後厘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租赁协议乃经公平磋商後,於本公司日常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许博士於租赁协议拥有重大权益,并须就批准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文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於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就批准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之涵义
业主为董事许博士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业主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租赁协议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 条,按租赁协议之年度代价计算之其中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而代价少於10,000,000 港元。此外,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 条计算之所有其他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5%,故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4 条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证券经纪、期货与期权经纪、互惠基金及保险挂鈎投资计划及产品谘询、证券保证金融资及提供企业财务顾问服务)以及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及生产。
业主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及物业投资。业主为该等物业之登记拥有人。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年度上限」指租户根据租赁协议应付予业主之最高年度租金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许博士」指执行董事许智明博士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业主」指嘉浩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许博士间接全资拥有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该等物业」指位於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 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9楼第9(部分)、10、11及12号办公室单位,总建筑面积约2,789 平方尺
「股东」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 港元之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租赁协议」指业主与租户就该等物业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租赁协议
「租户」指耀港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