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200 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19楼1910–12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一.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二. (甲) 重选陈伟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乙) 重选关宏伟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丙) 重选伍志坚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丁) 重选尼尔? 布什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戊)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三. 续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四.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事项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甲) (i) 在第甲(iii) 段之规限下及根据上市规则,特此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所界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此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认股权;
(ii) 第甲(i) 段所载之批准应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可能须在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或认股权;
(iii) 除依据配售新股(按下文所界定)或目前采纳之任何优先认股计划或类似安排,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外,本公司董事根据第甲(i) 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同意配发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时至下列三项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或
2.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公司法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3.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及
「配售新股」乃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发售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或发售或发行附带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或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在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取消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乙) (i) 在第乙(ii) 段之规限下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或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以不时之修订本为准),特此一般性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按下文所界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於其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i) 根据第乙(i) 段之批准,本公司将於有关期间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ii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之时至下列三项中之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或
2.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公司法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3.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改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及
(丙) 待上述第四甲项及第四乙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将依据上述第四乙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本公司股本中股份数目之总面值,加入本公司董事依据上述第四甲项决议案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股本之总面值上。
附注:
(一)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二)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三)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以书面正式授权之受权人签署,或就公司而言,则必须盖上公司印监或高级职员、受权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
(四)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 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前四十八小时送交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 号金钟汇中心26 楼,而倘未有按指示交回代表委任表格,该受委代表将被视为无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
(五)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大会上以该等股份股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接纳上述出席大会并就有关股份於股东名册内排名於首之股东之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被计算。